201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新课程改革知识

来源:山香教育时间:2018-10-20 17:48:28责任编辑:jiameng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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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程改革考点总结
考点1  新课程改革下的新的教学观和学生方式
新的教学观:(1)全面发展的教学观;(2)交往与互动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教师教学生学的过程,更是师生交往、积极互动、共同发展的过程;(3)开放与生成的教学观——教学不只是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更是课程创生与开发的过程。
学习方式的变革: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考点2  新课程结构的内容(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设计构想)
(1)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2)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3)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并作为修课程;(4)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考点3  新课程改革的六项具体目标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6)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考点4  教师教学行为的变化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4)在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考点5  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角色
(1)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2)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3)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开发者和建设者;(4)从学校与社区的关系来看,教师是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考点6  综合实践活动的内容和特点
(1)内容: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2)特点:整体性(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生成性、自主性。
教师职业道德
考点1  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1)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专门性(适用的针对性);(2)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双重性;(3)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全面性;(4)教师职业道德功能的多样性;(5)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典范性和示范性;(6)教师职业道德影响的广泛性。
考点2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加强学习;(2)躬身实践;(3)树立榜样;(4)学会反思;(5)努力做到“慎独”。
考点3  1997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考点4  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
(1)爱国守法(2)爱岗敬业(3)关爱学生(4)教书育人(5)为人师表(6)终身学习。
考点5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的方法
(1)自我评价法(2)学生评价法(3)社会评价法(4)加减评分法(5)模糊综合评判法。
考点6  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科学性原则;(4)教育性原则;(5)民主性原则。
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考点1  学校和教师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2)教师对生病或受伤学生救护不力;(3)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4)学校活动组织失职;(5)饮食安全事故;(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考点2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5)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考点3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3)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考点4  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4)随意开除学生。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考点5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
(1)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3)侵犯学生的财产权;(4)侵犯学生的著作权;(5)不作为违法侵权。
考点6  预防教师违法行为的要措施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5)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考点7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即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考点8  教育者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考点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考点10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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