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政策法规(十四)

来源:山香教育时间:2018-10-20 16:36:18责任编辑:jiameng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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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德育纲要( 节录)
(1993 年 3 月 26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
小学德育即学校对小学生进行的思想品德教育,它属于共产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奠基工程,是我国学校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志。 它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和学生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渗透在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之中,与其他各育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对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起着主     导作用。
《小学德育纲要》对小学德育的目标与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学校实施德育须充分发挥校内、校外各教育途径的作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教育     环境,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小学德育的实施途径包括各科教学、校级、班级教育和各种教育活动、少先队教育、家庭教育和校外教育。 其中各科教学是向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经常的途径。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小学德育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学生、了解学生;加强针对性;坚持正面教      育;提高道德认识和行为训练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保持教育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品德评定是德育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包括操行评定和思想品德课考核两个方面。       操行评定每学期评一次。 应根据本《纲要》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要求,经过学生个人、集体和教师( 包括班主任和各科教师) 评定( 含校外表现) ,后由班主任写出评语,记入学生成绩册,通知本人和家长,并作为评选“ 三好” 学生、升级、升学的依据之一。 思想品德课考核,应依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着重考查学生的道德认识,考核成绩列入成绩册。
《小学德育纲要》规定,学校校长对德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小学学区党支部要发挥政治作用,要加强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团员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要切实加强全体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共青团和工会的组织作用。
中学德育大纲( 节录)
《中学德育大纲》( 以下简称《大纲》) 规定了国家对中学德育工作和中学生品德的基本要求。  它是中学德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教育部门对中学德育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和督导评估的基本标准,也是社会和家庭紧密配合学校对中学生进行教育的基本依据。
《大纲》规定初中阶段德育内容要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社     会主义民主及遵纪守法教育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教育等八个方面;高中阶段德育内容要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     育、马克思主义常识及社会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社会主义民主观念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教育等八个方面。      除以上各系列内容的教育外,初、高中还要随着经济、政治形势发展进行形势任务和时事政策的教育。
《大纲》规定,学校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 课内外、校内外中学德育各实施途径均应以本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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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为指导,发挥各自的功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德育任务。      《大纲》规定实施中学德育的途径包括思想政治课教学和时事课、其他各学科教学、班主任工作、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课程与课外活动、校外教育、心理     咨询和职业指导、校园环境建设、家庭、社会等。
《大纲》规定,对学生品德进行评定是中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定,鼓励学生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促使学生不断地自我完善,并检查德育工作的情况,促进德育工作水平的提高。         品德评定的基本方法是写操行评语和评定操行等级。学生品德评定内容与标准以《大纲》德育目标、内容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根据初、高中学生在以上内容诸方面的表现,评定中学生的操行等级,可分别评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儿童品德评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民主评定的方法。 儿童操行评语由班主任负责,在学生个人总结和小组评议的基础上写出。   每一学期末,班主任对学生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签署意见,学年末写出评语。   在评语中要指出优点、缺点、努力方向,以表扬为主。 对犯有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尚未撤销的,其主要错误和处分均应如实写在评语中。 对受到校级或校级上部门表彰奖励的,其事迹和表彰情况也应写在评语中。        操行等级由班主任在征求学生和任课老师意见基础上评定。学期末初评,学年末总评。 评定方法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中小学德育规程( 节录)
(1998 年 3 月 16 日发布,199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
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养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         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 中小学校长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主持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实施《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
第十六条 少先队和共青团工作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三章 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
第十八条    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是小学生和中学生的修课程。    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第四章   常规教育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旗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国旗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切实保证校会、班会、团( 队) 会、社会实践的时间。  小学、初中、高中每学年应分别用 1 ~ 3 天、5 天、7 天的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德育基地、少年军校或其他适宜的场所进行参观、训练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应实行定期评定学生品德行为和定期评选“ 三好”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中学) 、优秀班集体的制度。评定的标准、方法、程序,依据《中学德育大纲》和《小学德育纲要》施行。 学生的品德行为评定结果应当通知本人及其家长,记入学生手册,并作为学生升学、就业、参军的品德考查依据之一。
第五章   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是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    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师、班主任、共青团团委书记和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是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中小学德育工作者要注重德育的科学研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努力培养造就中小学德育专家、德育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要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思      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要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依法执教,热爱学生,尊重家长,严谨治学, 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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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   学校要明确规定教师、职工通过教学、管理、服务工作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和要求,并认真核查落实。
第六章   物质保证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不断完善、优化教育手段,提供德育工作所需的场所、设施,建立德育资料库。 中小学校要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订阅备的参考书、报刊杂志,努力配齐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在校园内适当位置设立旗台、旗杆,张贴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教室内要挂国旗。 校园环境建设要有利于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媒大力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常识;要与工会、妇联组织密切合   作,落实《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第四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争取、鼓励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提供支持, 充分利用社会上的各种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活动;引导大众传媒为中小学生提供有益的精神文明作品;积极参与建立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社区育人环境。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节录)
( 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 一)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 二)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 三)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 四)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 五)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二)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 三) 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 四) 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 五) 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
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 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的案件;
( 二) 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三) 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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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 二) 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 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 二) 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 三) 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 四) 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     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接送学生的车辆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 ﹏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 一)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 二)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三) 安排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 四)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 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     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  ﹏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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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

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 二)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 四)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五)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 九 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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